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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精神醫學倫理」之 自決能力與監護法令_盧德臨醫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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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8-04 - 161觀看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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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陳先生是一個長期精神分裂症患者,他因為腸道窒徵狀進入醫院外科病房,他堅信自己的腸臟是因為天主美好的安排下,而停止運作,斷言拒絕手術治療的建議。外科醫生遂諮詢精神科醫生意見,處理病者不同意進行手術,這個決定的合理性。」

思覺失調患者間有身體疾病時,拒絕醫生建議進行的各種治療方案。有需要為患者作詳細測試,評估有沒有自決能力,透過有效自決過程的5步曲的檢測,探討病者自決能力是否有損。並非所有思覺失調患者都缺乏自決能力,經過解釋勸導後,他/她們是可以掌握醫療方案的利弊,為自身作出有效的自決。以上出現的道德困境,是一個沒有自決能力的患者,拒絕從其最佳利益出發,甚至是拯救其生命的醫療方案。

不同國家與地區同樣都有合乎法理的安排,讓相關的醫療方案能夠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。香港《精神健康條例》在香港法律第136章第IV B部和第IV C部規定可為缺乏自決能力病者安排合適監護人,或在沒有合法授權監護人的情況,有關醫療機構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,同意對該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治療。此外,病者在一些國家地區,可以在有充份自決能力期間,簽訂預設醫療指示,同意進行將來的治療。這一系列法律舉措都是保護没有精神行為能力者能夠接受有效醫療,保障身體健康。

使用強迫手段或隱瞞手法去進行治療,有一定道德倫理問題和是非人道的。強制治療往往都會破壞醫者與病者互信關係,也打擊病者為自己身心健康負上責任的動力,長遠出現治療依從性的問題。精神病患者的自決能力往往會被當時精神狀態影響,如抑鬱症患者會低估治療效用,躁狂症患者因缺乏病識感而逃避治療。要克服道德困境,有需要讓病者透徹了解治療方案,多作心理教育工作,也多了解病者及其照顧者的關注及個人價值取向,建構可行的共識。及時為患者進行促進身體健康的醫療方案,改善精神病患者整體比較正常人口偏低的存活率。

盧德臨醫生
前葵涌醫院院長


原文鏈結:https://tdww.org.hk/2023/05/02/「精神醫學」倫理-之-自決能力與監護法令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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