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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精神醫學倫理」之 自決能力與強制治療_盧德臨醫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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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7-28 - 158觀看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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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一位年輕母親有很奇怪的想法──她相信丈夫計劃偷走她的初生嬰兒,所以和丈夫有很大的爭執,甚至提出要和嬰兒同歸於盡。她斷然拒絕醫生建議的住院治療,而她的丈夫也希望獨力在家中照顧她。」

自決能力取決於自身能否按照自我價值和信念,作出合宜決定,不被內在的限制(如妄想思維)或外在壓力(如威脅、壓迫)等因素影响。有效的自決一般需要滿足決定過程中的五個步驟,這五步曲包括:全面掌握有關決定的資訊;吸收、記憶及回應有關資訊;明白這個決定是與自身的健康有關的;也理解這決定對自身的健康後果和對將來的影響;並能合宜地溝通按照對事實的理解,和自身意願而作的決定。自決能力可以就不同精神病患情況,長期或短暫受損。遇到自決能力受損,醫者有需要爭取有效治療並幫助病者儘早恢復自決能力。

上述的母親因為妊娠期出現的偏執妄想,產生了傷害自己和他人(嬰兒)的思维。明顯地喪失了自決能力,也對丈夫和嬰兒的照顧需要產生困難。如能及早接受介入治療,她的偏執妄想症,如其他類似情況,包括嚴重抑鬱症、躁鬱症和思覺失調等,都可以透過藥物治療後痊愈,早日恢復自決能力,重回照顧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。

強制治療是違反尊重病者自決原則的極端例子,因為病者在强制治療期間損失個人自由,所以有需要設下更高的啓動標準。不同國家地區都有為強制治療設限,一般包括:需要有可被診斷的精神病患;有傷害自己的意圖及/或缺乏自我照顧的能力,和對他人構成危險。香港《精神健康條例》在香港法律第136章第III部31-32條中,對強制治療有嚴謹的要求,為平衡公眾利益和病者接受治療的權利,提供很現實的保障。為了減少強制住院帶來的不良影響,香港今天收容強制治療的精神科觀察病房內,對能保證儘早啓動有效治療,安排接受探訪和對外溝通,保障私隱和有限度的院內自由活動等,作了很大的改進,加強病者接受治療的信心。案例中的嬰兒如何獲得合適的基本照顧,和如何能與患病母親在治療期間保持相互接連關係,也是解決以上道德困境可行方案中的一個重要部分。

盧德臨醫生
前葵涌醫院院長


原文鏈結:https://tdww.org.hk/2023/04/25/「精神醫學」倫理-之-自決能力與強制治療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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