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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的超越(蒙恩之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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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7-20 - 524觀看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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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一個口直心快,說話大聲,又不懂得辨別場合的人;偏偏我嫁了一個說話三思而後言,慢條思理,又有才幹,從不得罪人的“大好人”。只要有他在的場合,我就覺得自己一無是處。在眾人面前,我經常被指指點點,有時候連我自己都討厭自己。對那些不瞭解事情的緣由,就指責我批評我的人,我不但從心裡瞧不起他(她),還從心裡恨他(她),所以我經常活在怨恨的光景裡。

 

 

這期的主日學是學習《新約綜合研讀》。在學到耶穌在登山寶訓的教導時,耶穌說:“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,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(太5:17)” 。律法是在舊約時代,摩西從上帝那裡領受頒佈給以色列民的,其中的道德律是神教導以色列人要怎樣過聖潔生活的准則。耶穌在傳道的日子裡,向跟隨祂的門徒首先作了長篇的教導,就是著名的〈登山寶訓〉,在〈馬太福音〉第5-7章。在整個〈登山寶訓〉的教導中,讓我們知道天國子民的生命應該是怎樣的一種生命。當我在聽講課時,很感觸地問自己:“是啊,作為一個基督徒,到底該有一種什麼樣的生命?”

 

在其中一次課題中,學到“論謀殺”的經文。律法十誡裡的第六誡是:“不可殺人”。原文所指的不是殺人,而是謀殺。在〈馬太福音〉5:22,耶穌說:“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。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判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”耶穌按照十誡的原則,把謀殺的意圖定義為毀滅對方的動機。因著罵對方是拉加(廢物的意思),魔利(白痴的意思),而否定了對方的價值或者輕視對方,而使弟兄(被罵的人)懷恨,陷在罪中。耶穌在這裡指責的,不是那種向邪惡之人所發的義怒。“拉加”和“魔利”都是一種輕蔑的用語。如果我們用憤怒、輕蔑的心態辱駡別人,就有被置於“地獄之火”的危險。一個人所以殺人,乃是因為裡面的怒氣;我們不只不可有殺人的行為,並且必須從根本上消除殺人的意念。神看重我們說話時裡面的動機。凡從我們天然生命、肉體、老亞當出來的話,都要難免受到審判。所以,對懷恨自己的弟兄,自己沒有主動與他和好(盡上自己的責任去挽回自己的弟兄),就等於患了謀殺罪(因自己對他的辱駡,使他犯罪),在上帝的審判台前要承受“以眼還眼”的懲罰。

 

當時自己心裡不明白,這是為什麼?耶穌說:“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(reconciled);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。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監裡了(太5:25)” 。原來這裡告訴我們,若我們不主動與懷恨自己的弟兄和好,就成了撒旦(對頭)可以用來在神(審判官)面前控告你的罪行。“與對頭和息”,意思是指使撒旦失去控告你的企圖;因為若你已經主動與你懷恨的弟兄修好,你的對頭(撒旦)便沒有了控告你的把柄。如果你眼看你的弟兄犯謀殺罪(向你懷恨)而你不阻止(主動與他和好),他面對的控罪將同時成為你的控罪。

 

殺人之念都源於對人的憤怒、憎惡、懷恨、蔑視。沉溺於這些意念,不肯來到上帝面前求祂潔淨,不願意讓上帝的愛、寬恕和忍耐來取代這些負面的情緒,就是犯罪(弗4:31)。人類第一宗謀殺案,就是出於嫉妒的憤怒(該隱殺自己的兄弟亞伯)。所以耶穌說:心存憎惡,怨恨和不滿,在上帝的眼中等同犯了殺人的罪。

 

主日學老師分享了他一次類似的經歷。他說,當時真的很難受,因為心裡不想去做這樣的和好工作;但他說,如果人太忠於自己的感受,生命就沒有了超越性。耶穌教導我們:“只是我告訴你們,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(太5:44)”。愛是一種意志,是一種動力去做一件連自己都很不想做的事。

 

 

我也有這樣的經歷。有一次被人辱駡,那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碰到這樣的遭遇。事情發生後,我第一件事要做的,就是禱告;把所有的委屈、流淚、痛心,通通向神訴說。禱告後心裡平靜了些。但後來卻因為一些不瞭解緣由的人對我的批評,使那個辱駡我的人反成為受委屈者。我對這些自以為是“peacemaker”(和解者)的人相當反感,甚至產生一種情緒達到“恨”的的程度。咋辦?心裡的怨恨如一根刺插在我心裡,怎樣也拔不掉。

 

這就是為什麼我在學習這段經文的時候,有那麼大的感觸。上完課後,我心裡很輕鬆。回家禱告時,流著甜蜜的淚水告訴上帝:“祢是何等愛我,明白我的軟弱。”保羅說:“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;因為愛人就完全了律法,像那不可姦淫,不可殺人,不可偷盜,不可貪戀或有別的誡命,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,愛是不加害與人的,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(羅13:8-10)”。主耶穌在最後的晚餐之夜,給我們一條新命令,乃是叫我們彼此相愛。我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,眾人因此就認出我們是主的門徒了。

 

上帝察看人內在的屬靈光景。對上帝的兒女而言,唯一合理的怒氣,是對罪和罪的源頭魔鬼的憤慨。不肯饒恕別人,顯示我們並不察覺自己在上帝面前有罪,不知道上帝恩典的浩大,也不明白基督為了我們在十字架上的代贖意義。只有順服地化解別人對我們所懷的怨恨,才能感受到主喜悅我們。縱然別人也有不是之處,但我們若不先踏出和解的第一步,就等同對基督的不順服。

 

你若想擺脫心中憤怒,就必須先向上帝承認自己犯了罪(約一1:9);然後,你要完全交上自己,讓聖靈工作。雖然,你的處境可能沒有改變,但聖靈會回應你出自信心和順服的禱告,讓你結出上帝賜下的仁愛、喜樂與和平的果子,這是神跡。基督徒遵行上帝的律法,就只有這個途徑:我們憑信心,主動順服上帝,將最隱藏的情緒交給祂處理,祂自然會持續不斷地在我們心裡動工。

 

 

猶太人片面理解律法的教導,以為只有愛自己的子民和兄弟,對仇敵只有“恨”。他們認為“愛”與“恨”是不可逆轉的,既然對仇敵沒有愛的責任,那麼就應該在報復中伸張公義。耶穌宣告:這是對律法的曲解。律法的精神原本就是以愛勝恨。耶穌告訴我們,在人的倫理層面上,必須有超越性(太5:39-42)。愛是一種意志,在順服神的旨意的時候,或許開始的時候有些勉強(不想去做這事),但天父喜歡祂的孩子有不自私,能愛人的完美品質,甚至去愛不值得愛的人。只有靠著主的恩典,才能活出一種人所不能的美德,這就是“所以你們要完全,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”(太5:48)。一個在義中成熟的生命,已經成為一個能愛仇敵的心靈。這是天然的人不可能有的。天國子民能夠活出這種超越的愛,因為他們是從一位超越的神所重生的。愛成全與總結了義。

 

這樣,我們(基督徒)就是世上的鹽和光。這種鹽和光的生命是自然流露的,是彰顯了神的榮耀,在憐憫與使人和睦中讓生命的光照進人群之中。願我們在有限的人生中,靠著神的恩典,從自我捆綁的罪中得釋放,順服聖靈的引導,將天父盼望我們活出的聖潔、慈愛、寬恕、忍耐在我們信仰的旅程中活出來,這是一種世人不能活出的超越人生。

 

我很喜歡《法蘭斯的禱告》,願與大家分享:

 

“使我作祢和平之子,在憎恨之處播下祢的愛。在傷痕之處播下祢的寬恕,在懷疑之處播下信心。使我作祢和平之子,在絕望之處播下祢的盼望。

 

在幽暗之處播下祢光明,在憂愁之處播下歡愉。哦!主啊使我少為自己求,少求安慰,但求多安慰人;少求被瞭解,但求瞭解人;少求愛,但求全心付出愛。使我作祢和平之子,在赦免時我們便蒙赦免。在捨去之時我們便有所得,迎接死亡時我們便進入永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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