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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罷工的思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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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8-13 - 366觀看次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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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鄭樂天攝)

基本上,聖經對「罷工」(或工業行動)既不贊成,也不反對,靜默不言。倘若有教牧或信徒嘗試找到經文作為支持,我們稍有常識,便能辨識支持或反對者,很有可能曲解經文原意來為個人立場背書。

基督徒理解「罷工」行動,聖經與信仰沒有禁止。基督新教就「罷工」課題的倫理教導甚少;比較下,天主教這方面有更多更明確的指導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一九八一年發表《工作》通諭(Laborem Exereens),第二十段肯定「工會的重要性」,「工會用以爭取會員合法權利的方法之一是『罷工』,或怠工,作為對有關方面,尤其是雇主的最後通牒。這種方法,如果是在適當的條件和合理的範圍內,天主教的社會理論承認其為合法。因此,工人該有罷工的權利,不可因為參與罷工而受到刑法的制裁。」

《工作》通諭承認「罷工是合法方法」,同意「應該強調罷工多少是一種偏激的手段,不可濫用罷工,更不得為了『政治』目的而妄用罷工。此外,應當切記,當社會所必須的公共事業成問題時,應該無論如何要維持這些事業,必要時可以用適切的立法來確保之。濫用罷工武器,能使整個社經生活癱瘓,這樣就違反了社會公益的要求,社會公益與工作的本質是相符的。」天主教的社會訓導是肯定「罷工」於適當條件及合理範圍內的合法性,另一方面「罷工」不要濫用。

筆者嘗試以良心自由、追求公義、同在同行及效忠對象四個倫理角度思考這個課題,期盼能引發更多的思考與討論。內容乃為個別基督徒撰寫,非一律地應用於教會整體。

良心自由

參與「罷工」的信徒乃履行良心自由,與其他同行同事,或為爭取合理的權益(如調整薪津、合理工時、改善工作環境等);或為抗議資方若干不合理的做法(無理解僱員工、推卸責任、削減與取消員工原有福利等)。如一九六八年美國田納西孟菲斯出現「清潔工人罷工」(Memphis sanitation strike),持續了兩個多月;馬丁路德金後來也介入工潮運動,而他就在孟菲斯遇刺身亡。當基督徒為著良心自由而選擇參與「罷工」行動,他/她同樣要尊重其他不同看法與立場的信徒與未信者,他們同樣享有自由,繼續返工。基督徒不宜譏笑那些風雨無阻堅決返工的同事,也不應阻人返工,各人行使其良心自由。

追求公義

有些「罷工」行動,非涉及勞資雙方,乃是為著表達更大的社會訴求,如一九八○年於格但斯克列寧造船廠成立的「團結公會」,為波蘭首個非共產黨控制的工會組織,由華里沙領導,採取非暴力的抗爭手段。一九八一年三月發生「比得哥什(Bydgoszcz)毆打事件」,有數位工會成員遇襲重傷,當局卻不作獨立調查。於是八日後「團結公會」呼籲全國罷工四小時,過百萬波蘭人響應,為當時東歐歷史上最大規模的罷工,最終迫使政府要徹查毆打事件。當基督徒目睹社會的邪惡與不義,也不認同採用激烈的抗爭手法,「罷工」就成為非暴力的手段之一,造成不便,帶來經濟損失,從而向政府施壓。有些教牧與信徒認為要理性溝通,甚至看「罷工」也有暴力成份。然而,問題癥結是麻木不仁的政權,拒絕正常理性平等的對話溝通。在此權力極不相稱的形勢下,市民與基督徒就採取「罷工」或其他合法方式。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《經濟、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保障工人有權罷工(第二部份第一款丁項);《基本法》第廿七條同樣說明雇員有「罷工」的自由和權利。

同在同行

這角度是基督徒個別選擇與受苦及受壓制的人民同在。回顧烏克蘭歷史,「天主教曾活在獨裁、共產與君主之政制下。在這些……經驗中,教會得出一教條,就是:教會必須與人民同在。」(參〈烏克蘭的東西分裂與教會合一——分析教會在反政府示威中的角色〉)教會於社會運動中,有時較難要求選擇站在何方,但個別教牧與信徒可選擇與抗爭者同在同行。社會運動中,不同行業的基督徒作出抉擇,站在人民的一方,指斥現有制度的不義與邪惡。當政府已失掉其「刑罰那作惡的」(羅十三5)功能,失去「上主的用人」的合法地位,基督徒有責任正視問題,協助或監察政府回復其原有功能,而「罷工」則是最後可行措施之一。某些基督徒支持或響應「罷工」,乃是基於「團結」(solidarity),大多同行或同事已表明訴求,作為行業的雇員,個人參與是為著整體的福祉。有些信徒參與工會或專業團體,「罷工」行動正表明「大家同坐一條船」,同舟共濟。

效忠對象

基督徒理解人是工作的主體,工作是為了人,人不是為了工作而淪為「工奴」。基督徒更視工作為參與上主的工作,工作乃成全與滋養人性,並非使人失掉人性。當部份政府官員不能有效履行公務,這些官員失掉了其任職工作原有的責任,可視為失職。當部份警察濫用武力、勾結黑勢力、不依從規章制度履行職務,只是「空空地佩劍」(羅十三4),同樣失掉了其行使武力的合法性,市民有權不順服與不合作。「罷工」使基督徒重新思考:工作效忠的對象是誰 ? 基督徒會宣稱神才是工作終極效忠的對象,並非政府或公司。一般而言,雇員理所當然「做好呢份工」,為公司或社群帶來益處。然而,一旦政府或公司推行的政策,違反公義與良善、顛倒價值、侵犯人權與自由等,基督徒迫不得已地行使「罷工」權利作為抗爭手段之一,促使社會陷於一時的癱瘓,換取長遠更為公義的社會。基督徒於香港的處境,是工會長期積弱,要集體罷工也非易事。有些基督徒考慮其工種與工作性質,不容易「罷工」,可選擇「請假」(或補假),為此作出若干個人損失,也是一件美事。

總結

基督徒有良心自由,選擇是否「罷工」,也有為著公義訴求,以和理非態度參與行動。當基督徒為著維護示威者,選擇與他們同在同行,必然要付出代價,「罷工」亦迫使我們重新思考我們到底是為了誰而工作。當「返工大過一切」,連「罷工」都被視為暴力,我們的社會經已無藥可救了!

(圖片來源:香港基督教教牧聯署籌委會)
 

編按:本文轉載自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網站,作者為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。


文章轉載於『時代論壇』,原文鏈接:

https://www.christiantimes.org.hk/Common/Reader/News/ShowNews.jsp?Nid=159059&Pid=104&Version=0&Cid=2053&Charset=big5_hksc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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